咨询问题:我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外方股东70%,中方股东30%),外方股东是境外注册的公司,按新所得税法的规定,年末税后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双方股东红利。外方股东对分到的红利(已完税)是否算收入,我公司是否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复:根据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司向外方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下情况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的规定,如你司用2008年1月1日前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方股东,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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