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9号 1997-08-19 海关总署: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现将1997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符合“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表)通知你署。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物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1997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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