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总提的国营企业收取供货出口奖励金财务处理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1]194号 1991-6-13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91]鲁财商函字第4号请示收悉。关于1988年10月1日以前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挂钩形式为总挂总提)的出口供货企业,其收到的供货出口奖励金财务处理问题,我们意见,用于增发职工奖励部分应直接转入工资基金,用于发展生产部分仍应直接列入税后留利。 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审计署,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财政部 1991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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