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报送主体文档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报送2018年度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报送2019年同期资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提供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通知》要求主体文档应自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送。请尚未报送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主体文档的园区纳税人尽快将电子档至电子邮箱:sunhufan @sipac.gov.cn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2021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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