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7]79号 1997-08-1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国办发[1996]9号)的精神,为保证“九五”期间列入国家计划的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包括“八五”结转的收尾搬迁项目)顺利进行,使其调整搬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现对“九五”期间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期间结转未完工搬迁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脱险调整项目中的工业生产设施,按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降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即:除应享受零税率的投资项目外,对按规定适用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适用1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5%税率计征。对适用30%税率征税的项目,仍照章计征,不予降率。 二、对三线脱险调整单位在新址建职工住宅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视同危房改造,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5%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新建的招待所、办公楼、商业用房,按现行规定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止。 税 屋附件:“九五”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三线脱险调整结转项目名单(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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