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116号 1999-05-26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4、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免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范围,我省增列以下项目。 (一)代换煤气、代迭牛奶、书报; (二)学生午休和课后托管,大楼值班,自行车存放保管; (三)理发、擦鞋、景点摄影(不包括影楼)。 二、办理免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审批办法。 (一)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的下岗职工个人,凡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范围的,可持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下岗职工证》原件(式样见附件一)向当地主管地方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手续,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从事社区同民服务业免税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及企业,凡安置下岗职工人员占其总人数60%以上的,可持县以上民政部问核发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原件(式样见附件二)及《下岗职工证》原件等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凡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照顾的下岗职工个人、个体工商业户及企业,每年免税期满后,必须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 1.国税发[1999]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下岗职工证(式样) 3.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式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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