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6]005号 1996-03-19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企业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上缴给指定的统筹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生育保险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将原有职工住房出售给职工,如出售的住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其转移部分住房提取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对纳税人实际已使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于多种原因尚未办妥决算手续的,其固定资产竣工投产一年后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纳税人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划分当期和下期成本费用及损失,并按税法规定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所得税。对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核算和调整计算而造成应提未提(少提)、应摊未摊(少摊)的费用和应处理而未处理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净损失,在纳税检查时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且上述费用和损失在以后年度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允许扣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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