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9]94号 1999-06-08 税屋提示——依据黑地税发[2006]6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政府批准,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办理。 二、鉴于便民服务项目多、情况复杂,省局目前统一明确有一定难度。各地、市局可从支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前提出发,对下岗职工从事收入不高、又确属便民的服务项目,可暂掌握执行,但要及时上报省局备案,以便省局研究统一明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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