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行业核定征收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 [2004]75号 2004-02-29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为支持我区企业发展,振兴民族地区经济,依据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在充分调查和征求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和明确,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暖费由年人均400元调整为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暖期月人均100元。 二、防暑降温费由年人均50元调整为100元。 三、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移动通讯费用,实行据实列支的(必须凭有效凭证),同一人员只能报销一部手机的话费,报销金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00元;实行发放通讯补贴形式的,则月人均(发放办公通讯补贴人员)不得超过50元。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将办公通讯费用发放方案及发放人员名单于当年4月1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及时报送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允许其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暂按照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未制定的,企业可参照邻近盟市标准执行。 五、《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第一款(一)款中的电子、船舶、机械、飞机制造、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同时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相关产业的项目,才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不申报备案的企业不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的条件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 六、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政府以及经自治区政府授权由盟市行署(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为职工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允许在税前列支,超比例计提支付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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