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9]120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13
摘要: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京地税二[1996]431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9]1201号           1999-09-13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京地税二[1996]431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标准住宅,可享受财税字[1999]210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

  2.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经研究明确,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3.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4.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