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审核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1]220号 2001-08-23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西省增值税审核评税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全省税政研讨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附属文书另行下发),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汇报。 江西省增值税审核评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增强税务机关的监控力度,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强化稽查选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核评税(又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税收征管资料,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三条 审核评税应本着公正、效率、规范、动态监控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审核评税工作应由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审核评税的组织机构由省、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和征收部门组成。 审核评税的具体工作由县级国税局的征收管理部门进行。评税对象较多的、有条件的县级国税局,可在征收分局下设审核评税组。从事审核评税工作的人员,由县级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审核评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申报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中期税收管理环节。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核分析; (二)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管理规定的错误行为予以确认、纠正和处理;发现的重大涉税问题或疑点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三)对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六条 审核评税工程程序分为:搜集整理资料、确定对象、审核评析、举证确认、认定处理、成果反映六个阶段。 第二章 搜集整理资料 第七条 审核评税应搜集整理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其中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它资料。其中包括要求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申报企业报送的《零负低税负申报原因说明书》。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中掌握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审核评税资料的搜集方式: (一)纳税申报资料及财务资料应在申报期或申报期后,采用电子申报、光电扫描、键盘输入等方式录入计算机,形成共享信息。 (二)其它应由发票管理、征收、稽查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有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输入计算机形成共享信息;没有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发票管理、征收、稽查等部门必须根据审核评税工作需要,按要求及时向审核评税部门提供。 第三章 确定对象 第九条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是审核评税的对象。 第十条 审核评税分为一级审核评税(亦称日常审核评税)和二级审核评税(亦称重点审核评税)。一级审核评税通过计算机进行;二级审核评税通过人工进行。 第十一条 一级审核评税是将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审核评税专用软件,由计算机按软件中设定的评税指标分析系统进行筛选,发现问题或疑点;二级审核评税是将一级审核评税中发现有疑点或问题的纳税人,加上根据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及交换资料所确定的纳税人作为评税对象,进行人工审核评析,以进一步发现和核实存在的疑点和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疑点和问题"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况: (一)零申报、负申报、未申报或低税负申报; (二)财务核算不够健全,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纳税意识不强; (三)通过审核发现申报资料中的表际关系不一致; (四)发票审核岗位发现的疑点; (五)税收日常征收管理中发现的疑点。 第十三条 二级审核评税对象确定后,形成《审核评税对象清单》,由审核评税人员进行人工审核评析。 第十四条 计算机审核评税专用软件由省国税局指定或推荐。软件中设定的十种审核评析表式和指标体系,设区市国税局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添。指标体系中的行业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等峰值指标,由设区市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算确定、调整、公布。 第四章 审核评析 第十五条 增值税审核评税工作按月进行。每月纳税申报期满后,根据纳税申报等资料进行审核评析。 第十六条 审核评析要运用科学方法,采用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等手段,结合日常监控管理经验,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初步判断,找出疑点和问题,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审核评税对象进行全面审核评析后,要形成《审核评税工作底稿》,记录发现的疑点和问题与得出的初步结论。 第五章 举证确认 第十八条 评税人员针对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约请纳税人谈话举证、由纳税人自查并举证,或者由评税人员实地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产生疑点和问题的原因与事实,并作证据确认。 第十九条 审核评税人员需与纳税人约谈的,须向纳税人发出《审核评税约谈举证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就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进行说明和举证。约谈时要有两名以上评税人员在场,并作好记录,形成《审核评税约谈举证记录稿》,约谈双方签名确认。 审核评税人员需要纳税人自查举证的,须向纳税人发出《审核评税约谈举证通知书》,明确要求纳税人针对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自查,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审核评税部门提出《审核评税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条 对不接受约谈、不进行自查、不举证、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核评税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纳税人,经分管局长批准,评税人员可向纳税人发出《审核评税实地调查通知书》,到户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审核评税实地调查工作底稿》。 第六章 认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列为二级审核评税对象的纳税人,评税人员必须逐户制作《审核评税认定结论书》,确认无问题的,结论书存档;通过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后确认有问题的,由评税人员作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审核评税确认的问题,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属于一般性违规违章问题的,按有关规定由评税人员直接处理或转相关岗位处理:向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补正通知书》或《申报(缴纳)错误更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正或更正。评税人员结合纳税人改正、补正或更正情况制作《审核评税认定结论书》。 对纳税人不按要求进行改正、补正或更正的,转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二)属于纳税人申报不实少算少交增值税款的,评税人员应按规定评定其应纳增值税额,向纳税人下达《审核评税税额评定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按评定的应纳税额补交税款。 (三)属于涉嫌偷逃骗税或评税人员难以认定的问题,评税人员要制作《审核评税选案建议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对审核评税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主管国税机关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反馈意见要及时组织复核。对限期内未反馈意见的,视同纳税人认可评税结论,税务机关进行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稽查部分依据移交的审核评税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稽查,并及时向评税部门反馈稽查结论。 第七章 成果反映 第二十五条 每月审核评税工作结束后,评税部门要对评税资料进行分类统计、整理、归档,收集评税典型案例。 第二十六条 审核评税部门每季度要对审核评税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小结,对审核评税工作开展情况、纳税申报质量、行业税负水平、纳税人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工作建议,形成《审核评税综合报告》。设区市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在每年的1月底向省国税局书面报告审核评税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级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税局 2001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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