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620号 2002-12-31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安徽省粮食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收购专用发票。 二、要加强与当地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的联系,严格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督促用票企业建立严格的领购、开具、保管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三、要加大收购专用发票的日常检查力度。发现虚开、代开、倒买倒卖、非法印制收购专用发票的,要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收购专用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各省辖市局务于2003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收购专用发票年度印量计划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此前印制的“安徽省××市(县)粮食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至2003年2月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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