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1998]400号 1998-11-18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总局发文第一条条款废止。
一、[条款废止]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的在广东省内多种经营企业1998年在广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你局指定征收单位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的在广东省内多种经营企业,1998年度工效挂钩办法仍按原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1999年度工资列支办法另行规定。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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