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国税发[2003]第452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行业口径问题的请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03
摘要: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而《分类》中咨询业包括:(一)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二)社会经济咨询;(三)其他专业咨询。但对保险代理、评估、监督、咨询等活动归入保险业中的保险辅助行业;对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归入房地产业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将法律咨询和服务归入商业服务业中的法律及相关的法律服务。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行业口径问题的请示

榕国税发[2003]第452号         2003-12-0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第三产业的减免税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如何进行行业划分和减免税政策适用的问题。其中在行业划分上不明确的主要涉及到咨询业、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通知》对这些行业概念的解释不够明确或没有解释,这些行业包括哪些类型企业难以掌握。

  一些基层局和企业提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作为划分行业的依据并给予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而从2002年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下简称《分类》)对行业划分情况看,虽然划分较细,但各行业所包括的范围甚广,且在归类上存在交叉的现象,与《通知》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也存在矛盾的地方。如:

  一、咨询业:《通知》对咨询业的解释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而《分类》中咨询业包括:(一)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二)社会经济咨询;(三)其他专业咨询。但对保险代理、评估、监督、咨询等活动归入保险业中的保险辅助行业;对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归入房地产业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将法律咨询和服务归入商业服务业中的法律及相关的法律服务。

  二、技术服务业:《通知》未对技术服务业做出解释。而《分类》中将技术服务业分为专业技术服务业及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其中专业技术服务包括:(一)气象服务;(二)地震服务;(三)海洋服务;(四)测绘服务;(五)技术检测;(六)环境监测;(七)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包括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八)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包括:(一)技术推广服务;(二)科技中介服务;(三)其他科技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及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的各个细目中都有详细的解释,显然《分类》中技术服务业涉及的范围很广,而科学技术部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2、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3、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从以上规定明显看出,科技部对技术服务的解释较严,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技术服务业的解释较宽。

  三、交通运输业:《通知》未对交通运输业作出解释,而《分类》中交通运输业包括各类交通运输主业,同时也包括了交通运输辅助业,对这些辅助业能否也列入交通运输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公用事业:《通知》未对公用事业作出解释。《分类》中没有公用事业的分类,但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分类,不知二者内容是否可套用?

  五、居民服务业:《通知》未对居民服务业作出解释。《分类》中居民服务业包括: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指专业洗浴室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洗浴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其他居民服务业。

  当前,随着我市新办企业的不断增加,因为在享受减免税的行业口径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在执行中经常出现税企意见不一的情况,从而产生争议,给减免税审批工作带来了困扰。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减免税政策、减少税企矛盾,请省局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行业口径做出进一步的明确。

  当否,请批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