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植物油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燃料油不予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348号 2006-07-14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9]8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5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以植物油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燃料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发[2006]1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对润滑油的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的精神,你局茂名中植环保燃料油科技有限公司以植物油(占原材料的65%以上)为主要材料生产的可以部分替代矿物性燃料油的“环保油”,不属于消费税“成品油”税目的征收范围。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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