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4]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12
摘要:契税减免税的审批,原则上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上网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171号)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办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4]15号           2004-01-1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契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由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契税减免税审批手续,市局不再办理30万元以上减免契税的审批。

  二、契税减免税的审批,原则上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上网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171号)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办理。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契税减免税事宜,不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2号)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应按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分别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个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单位)》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税免税审批表(个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税免税审批表(单位)》。

  (二)为了方便个人办理减税、免税的事项,对于个人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税申请可实行窗口即时受理审批。有条件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方便纳税人的基础上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契税。

  (三)对于经税务机关审批符合契税减免税政策的,应为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税免税证明》,对于契税政策规定中明确“不征契税”和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应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涉税认定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涉税认定书》的开具,不适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1]490号》规定。

  (四)对已批准的减免税项目,应及时登记《契税减税免税登记台帐》,不需填写《减税免税审批情况备案表》报送市局。

  三、各局要严格执行契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核,保证审批工作质量。同时要做好契税的宣传工作,采取多渠道、多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契税宣传,提高政策宣传的有效性。

  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个人)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单位)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税免税审批表(个人)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税免税审批表(单位)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税免税证明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涉税核定通知书

  7、契税减免税登记台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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