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297号 2001-10-1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锦地税发[2001]116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高等学校、中小学举办的培训班、进修班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利用自身的教育资料,在一定时间内为提高学员知识技能而举办的不具有学籍的非学历教育。你局提出的高等学校举办自考培训性质的办学单位,学校只是提供教师、场地等教育资源,不颁发本校学历证书,不具有本校学籍。因此,可比照财税[1994]1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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