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1]29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12
摘要:高等学校、中小学举办的培训班、进修班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利用自身的教育资料,在一定时间内为提高学员知识技能而举办的不具有学籍的非学历教育。你局提出的高等学校举办自考培训性质的办学单位,学校只是提供教师、场地等教育资源,不颁发本校学历证书,不具有本校学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297号       2001-10-12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锦地税发[2001]116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高等学校、中小学举办的培训班、进修班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利用自身的教育资料,在一定时间内为提高学员知识技能而举办的不具有学籍的非学历教育。你局提出的高等学校举办自考培训性质的办学单位,学校只是提供教师、场地等教育资源,不颁发本校学历证书,不具有本校学籍。因此,可比照财税[1994]1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