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35号 2003-01-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转发给你们。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确认问题,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2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出口日期)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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