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地税征字[1998]22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兼并、矿产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24
摘要: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企业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兼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设的企业承继。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兼并、矿产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8]22号      1998-08-2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适应企业兼并、破产等改组、改造的需要,在推进企业改革的同时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防止欠税悬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企业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兼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设的企业承继。

  被兼并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有关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存续企业的税收管辖权维持不变。被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兼并方承继。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法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欠税处理

  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前存在欠税的,在兼并各方签定兼并协议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被兼并欠税企业结清所欠税款。确无能力缴纳欠税的被兼并企业,为使欠税不至悬空,被兼并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会同存续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就有关欠税问题与存续企业签定清欠计划,明确由存续企业承担被兼并方的欠税。存续企业不履行以上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有关规定,要求被兼并企业对欠税提供纳税担保。不清偿欠税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企业不得兼并。

  破产企业欠税的处理,应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执行。企业破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4]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三、发票管理

  对于在破产、兼并过程中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已领购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各征收单位应按照《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程》的要求,正确使用有关税务文书,并在审批完毕后向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各征收单位在企业缴销发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程》程序办理,在核对企业以往购买发票情况的基础上,加大发票缴销的检查、审核力度,清查工作要逐本、逐份进行,确保缴销发票及时、完整,不得发生遗漏。缴销的发票要做剪口处理并妥善保管,定期报市局统一销毁。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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