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6]12号 2006-1-26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这标志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进入了有统一明确行业管理规范的新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强化税收征管,为纳税人服务,促进税收事业发展的高度,认识理解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地位和作用,认真组织学习《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贯彻落实。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管理职能,依法支持和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按照有利于税收征管的原则,在下列可做业务上承认注册税务师的经济鉴证作用: (一)代办税务登记; (二)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四)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六)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八)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九)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关于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资格的问题,各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省局《关于明确从事税务代理行业业务资格的通知》(辽国税函[2005]116号)文件规定:从事涉税服务业务及涉税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只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为执业会员的注册税务师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在积极支持税务代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适当减少税务检查次数,切实将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真正起到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作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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