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北京恒顺隆印务有限公司为发票承印企业资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4]159号 2004-04-07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我局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经过审查认定,北京恒顺隆印务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齐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已做出责任事故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具备了承印我局发票的资格。为此,市局决定向北京恒顺隆印务有限公司发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作为我局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发票准印证》有效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市局将对企业的发票承印资格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时间另定)。 附件: 承印发票企业通讯录 北京恒顺隆印务有限公司 厂址: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10号; 总经理:李雨农,联系电话;60486622 业务联系人:张威,业务联系电话:60486622,1350111649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4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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