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司员工折价认购公司股份取得的折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6]574号 2006-10-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认购国有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惠地税发[2006]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来文反映的公司员工折价认购公司股份,属于员工因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公司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属于员工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员工折价认购公司股份所取得的折扣收入,在公司员工实际认购股份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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