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逾期申报纳税违章处罚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470号 1995-11-24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发[2001]74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2001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对逾期申报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违章行为的处罚标准,减少税务机关执法的随意性,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对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申报纳税的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到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主管征收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每逾期一天,罚款人民币100元,达到100天的罚款为1万元,超过100天的按最高罚款1万元予以处罚。同时,对逾期申报应缴纳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电脑中心必须按上述标准编制软件,须按电脑自动生成处罚数据统一执罚。 三、电脑自动生成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后,各征收分局不准随便改变处罚标准或免除加收滞纳金。凡发现违反此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此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此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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