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征[2001]14号 2001-05-09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日,省局不断接到各地有关如何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情况反映。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旧法衔接规定之前,考虑到有些条款执行的时间要求较高,经研究,现暂作如下规定,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一、延期缴纳税款问题。2001年4月30日之前所属税款,各地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95号)的规定执行。 二、加收滞纳金问题。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2001年4月30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2001年5月1日起,改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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