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征[2001]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5-09
摘要:延期缴纳税款问题。2001年4月30日之前所属税款,各地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95号)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征[2001]14号        2001-05-0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近日,省局不断接到各地有关如何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情况反映。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旧法衔接规定之前,考虑到有些条款执行的时间要求较高,经研究,现暂作如下规定,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一、延期缴纳税款问题。2001年4月30日之前所属税款,各地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95号)的规定执行。

  二、加收滞纳金问题。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2001年4月30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2001年5月1日起,改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5月0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