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毛皮货物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149号 2006-4-6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25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两个现行有效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12月0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关于河北省枣强县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便函[2006]0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毛皮货物出口的退税管理,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商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35号)文件规定,现就我省枣强县毛皮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营毛皮货物出口的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申报作为进项税额参与“免、抵、退”税计算的有关凭证做如下规定: (一)对于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清单,其增值税进项发票须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清单上需加盖当地税务机关印章。 (二)对于购进的毛皮货物,必须提供《毛皮货物收购清单》,《毛皮货物收购清单》中应列明购货单位名称、销售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同时《毛皮货物收购清单》应附送以下内容:购进毛皮货物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复印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销货证明、经公安部门确认的销货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外贸企业从枣强县供货企业购进毛皮货物并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除继续按现行规定的申报、审核、审批要求,做好出口企业正常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外,还要增力口以下几方面内容的审核: (一)对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进行函调。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必须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前。 (三)出口企业还必须提供以下几种单证或资料: 1、外销合同。 2、对应于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付款凭证,且票面记载事项要相符。 3、《出口货物装货单》、《航空运单》(复印件)和出口货物运输发票。 4、由市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证证明。 5、出口企业必须提供销售账、库存账、银行账与现金账,以及与出口货物退税有关的其他账目。 三、主管退税机关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后,确认不存在任何疑点的,方可对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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