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7]124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未达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10
摘要: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20%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纳入正常户实施管理。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未达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7]124号       2007-09-10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全民创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随着起征点的调整,全省将出现相当数量的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为确保起征点调整政策的准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对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现就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税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是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此项工作,不仅能够促使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全面、准确的落实,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巩固多年来形成的个体税收征管基础,促进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的关系,不能因为工作任务重而放松对其管理和服务,更不能因为未达起征点户免征有关税收而放弃对其管理和服务。各地要本着“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在认真做好起征点调整政策宣传工作的同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从抓好对未达起征点户认定工作入手,努力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的税务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二、认真做好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工作

  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是规范对其管理的关键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纳入税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科学认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发布)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科学核定定额,并依据所核定的定额和营业税起征点标准进行认定;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地要在确认纳税人账簿记录真实、完整和核算准确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账簿所反映的经营额和营业税起征点标准进行认定。在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过程中,各地要加强内部制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为提高未达起征点户认定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对已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布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本次起征点的认定,各地原则上应维持本年度(半年)已核定的营业额,不宜随意调高营业额,引起纳税人的异议。

  三、强化户籍管理

  各地应严格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发布)的规定,做好对未达起征点户的户籍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务登记、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适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为强化户籍管理奠定基础。基层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监控,及时了解未达起征点户的相关信息,对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转为正常户实施管理。

  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上线后,各市都有一定数量的纳税人,特别是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未纳入征管业务系统进行管理,这是不符合省局要求的。各市应高度重视对这部分纳税人的上线管理工作,在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上线工作,所有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纳入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进行管理。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减免税统计分析工作。

  四、规范纳税申报管理

  为有效实施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开展巡查,尤其是要加大对临近起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同时,应明确要求未达起征点户如实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其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方便纳税人,未达起征点户实行按年申报一次,于纳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20%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纳入正常户实施管理。

  五、严格发票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对发票开具金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20%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纳入正常户实施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要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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