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林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7]第57号 1997-10-0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岩地税政一[1997]22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包营林工程,可就其清理山场、平整土地、挖穴取得的收入,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植树、扩林管理取得的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但两者应该分别核算;对不分别核算的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按其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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