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多次提到非居民企业的“实际联系”与“没有实际联系”,而且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与“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很大区别,请问如何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非居民企业的“实际联系”与“没有实际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企业应根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否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是否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判断是否有实际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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