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能否仍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依据是什么? 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费仍依原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如果企业进行了计提的,仍可以依之前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没有计提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依比例计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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