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福利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①规定的精神,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不纳入预算的,在征得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近据一些地区反映,民政工业公司对其所属的福利生产单位按利润额提取管理费,并且比例较高,不仅影响了企业扩大再生产和职工福利,也使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没有落到实处。为此,现对集体福利生产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集体福利生产单位主管部门经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管理费的提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行政经费未纳入预算的,可按销售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具体比例由税务机关核定。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返还给企业,否则应缴纳所得税。 二、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提交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经费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展品及样品费等。 三、凡集体福利生产单位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提留利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税收分册)第210-218页。 国家税务总局 1988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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