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医保秘[2024]35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06
摘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4〕35号                 2024-06-06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参保群众生育医疗保障水平,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现就实施完善我省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保障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参照当地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天×98天。

  二、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定额补助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继续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提高至顺产1600元、剖宫产2400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分娩时有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三、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加生育保险期间生育的,与参保地企业职工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本人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实际产假天数计发。

  四、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五、实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按照企业生育保险缴费率缴费且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参保女职工,无需提交申请,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平台直接获取生育结算相关信息,核定发放生育津贴。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政策规定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按规定增加的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

  六、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实行新生儿“出生即参保、落地即享受”政策

  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本文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今后根据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优化完善。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6月6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省领导有关批示要求,省医疗保障局赴贵州等地开展完善积极生育医保支持政策专项调研,全面梳理参保群众的咨询留言、来信来访等诉求,先后两次组织部分地市医疗保障局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草拟《关于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3月11日-4月9日在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经省医疗保障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创新举措

  (一)主要内容。《通知》从保障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定额补助标准、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实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行新生儿“出生即参保、落地即享受”政策等七个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发挥医保在促进人口生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创新举措。

  一是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更加有力。我省目前已将该类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报销范围。《通知》规定在不增加个人职工医保缴费负担的前提下,除按照当地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外,还参照贵州省做法,发放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天×98天。

  二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定额补助标准翻倍提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原800-1200元定额补助,全省统一提高至顺产1600元、剖宫产2400元。

  三是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省医疗保障局将另行制定。

  四是产前检查费用可由本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响应参保群众呼声,参考外省做法,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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