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管办[2024]22号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8-01
摘要:务局应当完善涉税涉费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强化分析应用成果,定期向税费共治工作专班汇报相关信息提供、分析和成果等情况。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管办〔2024〕22号                    2024-08-01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费共治办法(试行)》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费共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全面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构建“以数治税”的税费征管新格局,结合示范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是指示范区税务局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共治,是指在示范区内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与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数据共享、疑点核查和风险应对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共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技术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费共治工作专班(见附件1),由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财政局和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税费共治工作。

  税费共治工作专班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明确行政区域内部门、单位税费共治相关职责;

  (二)研究税费共治工作办法和措施;

  (三)对税费共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四)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五条 税费共治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财政局,负责税费共治日常工作,落实工作专班的决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共治工作,定期或实时与税务部门共享税费关联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

  示范区税务局根据各部门履职需要,定期或实时与各部门共享税收征管信息,支持和服务各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和决策。

  第二章 税费共治职责

  第七条 部门协作的具体职责:

  (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应当协助税务局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依法规范数据管理,实施相关税费数据集中,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共用。

  (二)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协助税务局加强重点领域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强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虚开骗税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预防性制度措施。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应加强与税务局社保、医保信息共享,推进缴费方式改革,支持协助税务局开展征收管理工作。

  (四)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在税务局认定纳税人、缴费人是否具有税费优惠资格时,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协助或出具书面意见。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与税务局的信息交换、联动执法、协同监管,协助税务局加强对企业、个人办理股权变更、重组、破产登记环节的税收控管;企业注销时,应当查验企业税费清算证明。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与税务局的房产土地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等方面的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研究推广房地产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七)交通运输局应当协助税务局加强对交通运输业及危化品运输的税收管理,与税务局强化数据共享与分析应用。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应当与税务局建立信息传递、复核反馈等协作机制,保障本市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的征收管理。税务局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单位复核反馈。

  (九)商务局应当配合税务局推动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为税务局查询本地工程造价信息提供协助,在税务局对房产扣押、查封、拍卖及开展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予以协助。

  (十一)税务局因涉税财务价格不明、有争议或其他原因需要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价格主管单位)协助认定的,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予以协助。

  (十二)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应当持续完善加油站税控云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分析利用。

  (十三)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涉税涉费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将依法应当由税务局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税务局,并在工作中予以协助。

  (十四)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应当与税务局加强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的衔接。

  (十五)公安局应当与税务局健全完善联合办案机制和税警联合协作机制,依托税警协作指挥平台,实现税务、公安部门涉税涉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

  (十六)财政局应当加强与税务局联动,协助税务局维护税费征管秩序,落实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制度措施,推进税费征缴方式改革,规范税费缴纳行为。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分行应当协助税务局开展纳税人账户查询、税费缴库、对账、退库等工作,如发现异常或违规企业,及时向税务局进行通报,并联合开展监管。

  (十八)教育体育局应当协助税务局加强对各类教育机构的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

  (十九)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与税务局建立信息定期传递机制,及时向税务局传递已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费源信息,共同做好各项非税收入的规范征缴工作。

  (二十)依法接受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延迟解缴税款。

  第八条 社会协同职责包括:

  (一)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行业税费政策培训和纳税缴费咨询指导,解决行业普遍性涉税涉费问题。

  (二)发挥涉税涉费中介组织专业服务作用,支持第三方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遵从、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

  (三)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税法宣传,把税法宣传纳入各级普法规划,推进税费法律法规进机关、进校园、进社会、进企业,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缴费意识。

  第九条 司法保障职责包括:

  (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税务局、公安局的联系沟通,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发现负有税费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在办理涉税涉费案件过程中,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规范企业税费管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

  (二)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济源市人民法院应当与税务局建立强制执行与税费征缴协调机制、破产企业涉税涉费问题协同处理机制和民间借贷判决信息交换机制。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涉及税款征收、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局参加,保障国家税费收入及时入库,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十条 商务局、济源海关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强化国际税收及对外贸易合作,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和反避税调查;协助税务局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便利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实现对外贸易促稳提质。

  第十一条 本章未列举的负有税费共治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税费管理工作需要,加强数据信息交换,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涉税涉费配合业务。

  第三章 税费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 税务局履行税务管理等职责时,需要依法调查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涉税涉费当事人与纳税缴费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向税务局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局应当加快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条件下,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税收相关数据等信息,并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涉税涉费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财政局、税务局制定(见附件2),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税费数据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数据。

  涉税涉费信息按照其产生的生命周期,按月(季、年)或者实时进行传递共享;税费信息的具体范围、方式、格式、标准等,由财政局、税务局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确定;本条未列举的税费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由财政局、税务局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示范区管委会应加强对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税费共治工作纳入管委会工作督查范围,对负有税费共治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税费共治情况和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五条 税费共治工作专班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税费共治职责,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税费共治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收集意见建议,统筹推进税费共治工作。

  第十六条 税费共治工作专班实行联络员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税费共治工作,承接协调本部门(单位)所有相关税费共治工作事项,实时处理解决相应问题。

  第十七条 财政局应建立完善税费共治经费保障机制,对税费共治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税费共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税费共治工作专班应当规范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建立健全税费信息传递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共享交换税费信息。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共享流程,利用政府统一建设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常态化数据互联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 税费共治工作专班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安全责任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密安全职责,明确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防止数据泄露、滥用、篡改,防范网络攻击入侵、非法访问,保证不将共享数据提供给第三方,防止共享数据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法律法规规章对数据共享安全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局应当完善涉税涉费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强化分析应用成果,定期向税费共治工作专班汇报相关信息提供、分析和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保密义务或违规使用税费数据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准确提供税费信息造成税费收入损失的,对相关部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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