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2009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 《办法》明确,自2009年2月15日起,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双轨并行的制度。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向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时,按政府指导价格收取费用;向企业提供代理税务登记、代购普通发票、代理咨询和受聘税务顾问等涉税服务业务时,按市场调节价格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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