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调整暗藏机会 2.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变更为3%。 规模划分标准宽松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申报纳税。 4.《细则》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比原《细则》增加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的宽松条件,更符合过去和将来实际工作的要求。 价外费用项目变动 2.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更易确认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增加了“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内容。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增加了“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内容。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增加了“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内容。 5.增加了“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内容。 起征点调高带来普惠 申报纳税期延长 明确提示放弃免税风险 此外,文件还明确和修改了其他事项。 2.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的规定。说明内外资企业的增值税统一按新《条例》、《细则》规定执行。 3.将原只对“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进行管理扩大到了“应税劳务”。 4.将“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改为“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取消了对申报主体的限定。并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将汇总纳税的审批权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对纳税人是否汇总纳税具有审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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