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如何计提盈余公积?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2
摘要:  问:A公司为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2008年净利润为300万,A公司2008年设立一独立核算的分公司B,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20万,请问A公司计提盈余公积按300万计提,还是应按300万+(-120万...

  问:A公司为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2008年净利润为300万,A公司2008年设立一独立核算的分公司B,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20万,请问A公司计提盈余公积按300万计提,还是应按300万+(-120万)=180万计提盈余公积?如果B公司2008年实现利润100万,B公司是否计提盈余公积?
  答: 根据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盈余公积由单个企业按照当期实现的税后利润(即净利润)计提。对于A公司和独立核算的B公司,在会计期末,都要按照规定各自对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计提盈余公积,它的提取基数是企业当年自己实现的税后利润(如有亏损则是弥补亏损后的利润),所以盈余公积是利润分配的结果。
  1、A公司年末计提盈余公积只能来自于自己经营的利润分配,会计主体不包括B公司,只能按300万计提。
  2、如果B公司全年净利润100万,只要有盈利,又是一个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就可以100万计提盈余公积。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