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发[1996]65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30
摘要:文物保护单位出售的第一道门票是指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不含通票,联票等形式的门票;如果文物保护单位以通票,联票等形式出售,必须在其帐务上与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划分清楚,否则按其全额征税。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6]65号      1996-04-30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根据各基层单位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市局现将“《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依照执行。

  附件: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

  (一)军事工程、国防工程预算中含税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军事工程、国防工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不论工程是否含税,均按规定凭解放军总后勤部的计划和军一级军事单位的证明予以免征。

  (二)地方科研单位为军队检验等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现行规定,军事科研单位为军队提供应税劳务其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地方科研单位为军队提供检验等应税劳务,其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所谓军事科研单位是指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的科研单位。

  (三)疗养院各种收费征免界限的划分问题?

  答: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工会办疗养院(所)属于“其它医疗机构”。所以,对工会办的疗养院(所)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医疗服务”是指为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的服务,以及与这三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其床位价格是经当地物价局批准的同档次医院病床床位价格)和伙食的业务。但是,如果有兼营行为或与医疗服务无关的服务,其收入必须在帐务上与免税收入划分开,否则按全额征税。另外,疗养院下属的经济实体提供上述劳务,其所取得的收入应依法征税。

  (四)关于转让墓园(包括公墓)墓地使用权的征税问题?

  答:营业税条例第六条规定,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这里所指的殡葬服务是指殡葬单位提供的运尸、停尸、整容、火化、骨灰寄存等劳务。而墓园经营者(少数民族墓园除外)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应按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依5%税率征税;如果墓园经营者在转让墓地使用权时,还出售墓碑以及代为用户刻镌等业务,可按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邮电部门收取邮电基金的征税问题?

  答:根据营业税条例第五条和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规定,邮电部门代收的邮电建设基金,应按价外收入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金融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

  答: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九个税目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权责发生制;但是,目前金融企业的财务核算在有些情况下仍为收付实现制,这样企业应收利息中的一部分利息未作当期营业额记帐。对金融企业这种财务核算制度,征税时仍应按营业税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核算其应税营业额。

  (七)关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旅游渡假区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旅游渡假区、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均不属于免税范围,故其转让收入应按无形资产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合作建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答:合作建房是指甲乙双方中,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提供资金的建房形式。对于这种建房形式,甲乙双方均有纳税义务,其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双方签定合同的生效之日,其二,双方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分配比例的金额(如果没有合同由税务机关核定),待完工后,按实际分配的金额清算。

  (九)关于播映中的广告插播权的转让收入的征税问题?

  答:播映中的广告插播权转让是指拥有广告插播权的单位转让其广告插播权的行为。其转让收入应按营业税无形资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

  (十)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出售第一道门票的确认问题?

  答:经与市文物管理局联系,现就我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不含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如下:

  一、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小雁塔2、西安城墙3、兰田猿人遗址4、兴教寺塔5、大雁塔6、西安清真寺7、西安半坡村遗址8、丰镐遗址9、阿房宫遗址10、汉长安城遗址11、大明宫遗址12、秦始皇陵13、秦兵马俑博物馆14、杜陵15、西安事变旧址16、八路军西安办事处旧址17、西安碑林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大学习巷清真寺2、大兴善寺3、钟楼4、东岳庙5、鼓楼6、八仙庵7、宝庆寺塔8、西安城隍庙9、小皮院清真寺10、关中书院11、杜公祠12、华严寺13、香积寺14、圣寿寺塔15、水陆庵16、草堂寺17、公输堂18、户县文庙19、太史桥20、户县钟楼21、敬德塔22、仙游寺23、楼观台24、八云塔25、大秦寺塔26、高陵塔27、青龙寺遗址28、兴庆宫遗址29、老牛坡遗址30、太液池遗址31、天坛遗址32、新寺遗址33、建章 宫前殿遗址34、斡不垛遗址35、华清宫遗址36、康家遗址37、姜寨遗址38、白家遗址39、西段遗址40、怀珍坊遗址41、鼎湖延寿遗址42、崔家堡遗址43、黄堆村遗址44、北丈八寺遗址45、滹沱村遗址46、城关遗址47、宋村遗址48、真守村遗址49、东渭桥遗址50、秦庄襄王墓51、秦二世胡亥墓52、董仲舒墓53、霸陵54、薄太后陵55、窦皇后陵56、周穆王陵57、扁鹊墓58、秦东陵59、蔡文姬墓60、王季陵61、王九恩墓62、陈平墓63、老子墓64、卧龙寺石刻造像和铁钟65、牛郎织女石刻66、祠奄碑林67、李晟碑68、李喁墓

  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西五台2、革命亭3、西安易俗社旧址4、广仁寺5、唐长安城墙遗存6、明德门遗址7、万寿寺塔8、网极寺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各县申报市局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出售的第一道门票是指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不含通票,联票等形式的门票;如果文物保护单位以通票,联票等形式出售,必须在其帐务上与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划分清楚,否则按其全额征税。

  以上十个问题的解答如果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有抵触,均以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