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94]财税字第6号 1994-04-0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0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4月7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