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票[1996]107号 关于公园、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1-12
摘要:为了加强我市公园及旅游景点的管理,做好源泉控管,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公园及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公园、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票〔1996〕107号   1996-11-12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加强我市公园及旅游景点的管理,做好源泉控管,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公园及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公园及旅游景点门票(包括公园、旅游景点内设的其他旅游、观光、游艺、交通所使用的各种票据),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一律使用套印带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辽宁——大连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门票发票。

  二、现有库存门票截止使用到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届时,凡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门票一律视为非法票据,不得使用。否则,按发票违法行为处理。

  三、为确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启用套印“全国发票监制章”的门票,各公园及旅游景点经营单位,应自拟门票式样并及早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印制。严禁私自印制。

  四、凡使用门票的园及旅游景点经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领、用、存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配备专人负责,专库存放,按顺序使用,接受税务机关对门票的监督和检查。

  五、各局要重视和认真对待这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把门票管理落实到位,并要求今后加强对公园及旅游景点门票的管理和检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