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最能体现政府对产业的发展的导向性,它对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过程产生影响,促使经济资源向政府意欲趋向的方向流动。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作为效益税,其作用更加直接和有效。企业作为市场微观经济主体,其经营活动完全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判断,政府将应得的所得税收入让渡给了纳税主体,使企业的成本减少而收益增加,增强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降低了企业创新的风险,这是《企业所得税法》最能触动企业创新动力的所在。毫无疑问,这将有利于广东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改善产业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广东经济发展支柱产业,也是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广东的重要依靠力量。建设创新型广东,从本质上讲,就是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根本转变,就是要坚持经济社会的发展依靠科技,科技进步依靠自主创新基础上的产业技术进步。所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创新型广东的根本途径。目前,广东的产业政策已经开始向这方面倾斜,这与《企业所得税法》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相一致。
(3)将起到调整和优化外源型经济结构的作用
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由重“量”到重“质”转变的阶段。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在连续4年GDP增长超过10%的快速发展的势头下,将2007年的预期增长率目标定为8%,就是要体现质量优先的导向。所以,外源型经济的发展也需要有相应的转变。
广东外资企业中有一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随着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土地、劳动力等成本不断上升,这些企业的经营压力将越来越大。税率上升,使这一类企业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并可能会迫使这些企业进行二次转移。目前,已经有不少这样的企业开始由珠三角地区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进行转移。《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这使企业可以有充分的时间作出调整,避免企业受到短期冲击。所以,随着外资企业税率的调高,外资企业中技术含量低、依靠低成本优势的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比重将逐步降低。外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恰恰为新兴产业的发展腾出了空间,也使产业转入地区有了增长点。对于那些大型跨国公司在广东的企业,因为他们真正看重的是中国巨大的市场,税率改变对他们造成的影响是次要的。所以,《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在客观上有利于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有利于广东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带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那些认为所得税的变化会挫伤外资,打击广东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想法是没有根据的。
(4)在客观上提高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的实际作用
一段时期以来,招商引资是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于是,招商引资的数量也就成为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为了完成指标,一些地方政府一方面不断以“优惠政策”为手段,压低价码,吸引外资进入;另一方面,不惜引进技术比较落后、污染比较严重、并不适合当地发展的项目。这显然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了《企业所得税法》,招商引资有了统一的“税收优惠标准”,各地政府在客观上不可能再慷国家“所得税”优惠之慨,有利于吸引到真正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企业,给内源型企业也创造一个公平的投资发展环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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