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讲座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讲座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八章六十条。 一、我国所得税法发展历程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及形势分析 三...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是以民法中定义的企业法人为纳税人,可称之为公司所得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可以解决我国现行税法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2)可以使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界限更加分明,前者以法人为纳税人,后者以自然人为纳税人,这种划分方法可以有效地涵盖多种所得的征收面。(3)符合国际惯例。关于纳税人的变化差异,从国际上看,企业所得税只对法人征收,属于本国的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而我国目前的状况却是:外资企业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所以说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质上是不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的;在税收管辖权力方面没有明确表述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纳税人没有明确界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时,把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现我国企业所得税向法人所得税的演进。
(二)关于税率的设置
新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均实行33%的比例税率。但考虑到大量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内资企业,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时,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总体上看,原来两套所得税制度设置税率档次太多,虽然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等优点,但是纳税人往往在适用不同比例税率或适用不同级次所得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上做文章,尽可能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税收负担,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容易产生税收漏洞,增加征管难度。
因此,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以及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选择25%的一档比例税率,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也顺应了世界各国在所得税改革中普遍采取适当降低税率的做法。同时,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确定适用15%的税率,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确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据有关资料,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按税率由高到低排名,原来33%税率在15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53位,新法规定的25%税率则排列103位,所以新税法规定实行25%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继续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
(三)关于捐赠扣除问题
新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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