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讲座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讲座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八章六十条。 一、我国所得税法发展历程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及形势分析 三...
理论上讲,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利润的征税,如果对超过计税工资部分的工资征税,显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内涵。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是一个独立经济实体,企业工资的发放及多少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很明显,针对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取消它是势在必行。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实现内外资企业扣除政策的一致性,消除了内外资企业税务处理上的双重标准,以免造成同一收入水平的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悬殊,进而影响企业利润、商品价格的差异,抑制内资企业的发展
(五)关于优惠政策的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优惠政策浓厚的成份论,致使二者不仅在优惠的范围、内容、形式、地区、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而且在税制变动的衔接方面,政策天平总是向外资企业倾斜。为了有效发挥税收优惠在税收制度中的作用,新税法仍采取了比较多的优惠政策。一般税收优惠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优惠方式,包括税额减免、纳税扣除、优惠税率、税收抵免、盈亏相抵和优惠退税等方法;二是间接优惠方式,包括延期纳税、加速折旧、准备金制度等方法。在选择税收优惠方式上,新税法在采用传统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的基础上,为适应税收格局从地区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的变化,对税收优惠方式进行了适度调整,尽可能地采用间接优惠方式。这种调整主要有以下考虑:
1、原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税收优惠的设置存在较大缺陷:
1)优惠政策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除在税法和细则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外,其具体措施一般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种通知、法规中。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法规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入世以后,这种靠内部红头文件管理经济的做法,显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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