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讲,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利润的征税,如果对超过计税工资部分的工资征税,显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内涵。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是一个独立经济实体,企业工资的发放及多少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很明显,针对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取消它是势在必行。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实现内外资企业扣除政策的一致性,消除了内外资企业税务处理上的双重标准,以免造成同一收入水平的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悬殊,进而影响企业利润、商品价格的差异,抑制内资企业的发展。
(五)关于优惠政策的制定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优惠政策浓厚的“成份论”,致使二者不仅在优惠的范围、内容、形式、地区、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而且在税制变动的衔接方面,政策天平总是向外资企业倾斜。为了有效发挥税收优惠在税收制度中的作用,新税法仍采取了比较多的优惠政策。一般税收优惠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优惠方式,包括税额减免、纳税扣除、优惠税率、税收抵免、盈亏相抵和优惠退税等方法;二是间接优惠方式,包括延期纳税、加速折旧、准备金制度等方法。在选择税收优惠方式上,新税法在采用传统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的基础上,为适应税收格局从地区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的变化,对税收优惠方式进行了适度调整,尽可能地采用间接优惠方式。这种调整主要有以下考虑:
1、原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税收优惠的设置存在较大缺陷:
(1)优惠政策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除在税法和细则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外,其具体措施一般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种通知、法规中。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法规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入世以后,这种靠内部红头文件管理经济的做法,显然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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