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的要求。
(2)优惠方式单一,削弱了税收优惠的实效。我国现有所得税优惠主要采用的是税率式、直接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方式,主要体现的是事后调节,只能使有盈利的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而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间接优惠方式运用得较少,不重视事前调节,促使企业获利。税收优惠方式的过于单一,不利于培养所得税税源,把“蛋糕”做大。不仅容易造成财政收入的不稳定,影响到税收优惠的实效,而且外商也并未从中真正受益,甚至造成国家权力外溢。例如,我国与有关国家在处理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时,采用的是税收抵免制度。因此,与我国没有签定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我国给予外商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实际上是被其居住国政府补征了,这样就会使我国给外商的税收优惠落空。
(3)产业优惠导向不足,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很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表现为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足。没有很好地将利用外资同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未能有效地引导资金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致使相当部分的外资投向不够合理,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有资料统计,在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外资投向主要集中在加工业、房地产业和公共事业等。而农业、交通运输、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服务业中外资所占比重较小。在这些投资中,非生产性项目吸引外资偏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行业则非常低。外资集中投向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多数为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属于先进技术的为数不多。这种状况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2、为贯彻区域性税收优惠意图。现行税收优惠主要采用减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将优惠落实到企业整体,有其合理行和必然性。但是,以企业整体为优惠对象的优惠方式用于鼓励特定产业或行业的目的,效果却难以达到预期。由于税收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
3、直接减免税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已经较少适用,这种方式优惠明显,容易受到WTO以及贸易伙伴国家反补贴措施的攻击。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税收应与国际接轨,所谓接轨一方面指按照国际标准来拟定,另外就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当统一。如果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就会形成对内资企业的“税收歧视”。
鉴于上述旧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和实际征管等问题进行了周全考虑,专门设置一章全面地规定了我国将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为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值能力,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引导社会加大向农业和农业基础建设的投资,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业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2、“十一五”规划他提出了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针和任务,指出优先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快发展铁路运输,进一步完善公路网络,积极发展水路运输,优化民用机场布局;积极发展电力,以大型高效环保机组为重点发展火电,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加强电网建设。新税法结合国家经济建设规划,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税收优惠。
3、为了发挥小型企业的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做法,实行20%的照顾税率。
4、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世界49个主要国家中仅位居28位,对外技术依存度在50%以上,而发到国家低于30%,美国、日本则在5%以下,高技术产业在制造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以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依然偏低。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成为工业发展和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将原来税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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