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优惠税率适用区域从产业开发区扩大到全国范围。
5、加强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新税法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优惠照顾:对专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给予直接减免,对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例如企业某项目产品税收100万,如果减按80%计应税收入,即企业的应税收入为80万),对企业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而投资额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方式。
6、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新法取消了原税法规定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限制,只要企业有投入,即可享受加计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假如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100万,如果政策允许加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扣除,那企业当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则允许扣除开发费150万。
7、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国是新兴产业,新法对其给予税收优惠,目的要引导社会资金集中用于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解决中小科技企业投资不足的问题,有利于风险投资尽快回收,降低投资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立和成长发展。
(六)反避税的条款
新法第六章专门对企业间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作出规定,在内容上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反避税规定,强加了成本分摊、预约定价、提供资料、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是反避税的全面立法,参照国际惯例,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1、利用关联方,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
(1)通过设立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一些外商利用我国沿海的优惠政策将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设立“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这些企业没有独立的购销网络,其购销活动必须依赖于境外关联企业,而其与境外关联公司的交易多采用内部定价。企业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服务时多付劳务费以及支付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等办法来转移利润,或者利用其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权来提高原材料的进口价格,降低产品的出口价格,造成虚假亏损以逃避税收。
(2)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有些外商为逃避缴纳特许使用权的预提税,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将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超出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把淘汰的设备当作新设备报价。通过提高设备价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资企业中所占的股份,而且通过扩大设备折旧数额,增加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
2、利用我国税制的差别进行避税
(1)利用税法的优惠条件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的税收优惠。一些外商便通过会计方法的选择人为地调整利润来逃避国家税收。为追求更多的利润,也有一些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期满后,或更换厂名,或搬迁厂址,或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其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要求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2)转移工程劳务费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承包工程作业,可以扣除部分材料价款后征税。于是一些外商在工程承包中尽量抬高材料价款,降低人工费用,将劳务费用转向材料价款,以扩大材料免税额,减少纳税。也有一些外商假借第三者的名义将实际包工包料合同,分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轻税负。
(3)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我国在不同地方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将企业的经营地点设在保税区,将生产场地设在原材料、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依法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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