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讲座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讲座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八章六十条。 一、我国所得税法发展历程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及形势分析 三...
4)虚报财产损失以避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或处理财产的净损益应列入当年损益。外商利用这项规定虚报财产损失、提前报废或将损失在税前列支,却未将处理所得入账,以此来减少税收。
5)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所获得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税所得额中减除。外商企业为避税,利用两种融资形式的税负差异,把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化为贷款形式,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税利润。
3、利用我国税收征管漏洞避税
1)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一些外商便通过少报居住时间,或利用我国地区之间缺少联系,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居住,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达到其仅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目的。
2)利用常设机构避税。由于我国不实行引力原则,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从我国取得的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收入,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一些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或者绕过常设机构直接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或者虽然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逃避税收。
(七)纳税地点的确定
新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地点的确定方法,对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对于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收入分配也有重要的影响。原来内资税法对此规定不甚明确,容易引起地区之间的争议,新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为导向,比较具体地明确了纳税地点问题。关于新法对纳税地点的规定可以从三个层次理解:
一是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之所以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首选,而不是企业的实际控制地或实际经营地,主要是考虑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相对固定,便于征管。
二是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新税法第二条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地企业,也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三是居民纳税人实行法人汇总纳税。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纳税方式,规定了对于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该实行汇总纳税,即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指出、费用、所得等汇总计算该法人企业的应纳税税额。新法设施后,由于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的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有一定影响。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地方经济的影响
(一)新法实施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有着积极重大的意义,是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革新。具体表现在:
一是在税收方面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是实施产业税收优惠措施,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是将优惠重点从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给予所得税优惠,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差异,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是有利于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和水平;
五是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推动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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