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9]316号 1999-09-15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50号)转发给你局。 根据国税函[1999]450号文第二条规定,经审核,华夏证券海口营业部和华夏证券海口第二证券交易营业部符合非独立核算机构条件,同意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对华夏证券海口营业部和华夏证券海口第二证券交易营业部实施就地监管。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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