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297号 2003-07-0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省局已经以闽国税发[2003]135号文转发,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国税发[2003]53号文中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质的必报资料各一式两份(需要增加份数的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的一般纳税人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应同时报送。 二、国税发[2003]53号文中第三条第二款的备查资料是否在当期报送,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格式仍按闽国税流[1999]041号文附件三的表样执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统一按8开纸规格印制。各地应根据总局和省局规定的有关表样自行印制、发放使用。 四、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第三条规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8月份征期开始一律按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在贯彻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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