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29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08
摘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第三条规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8月份征期开始一律按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297号      2003-07-0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省局已经以闽国税发[2003]135号文转发,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国税发[2003]53号文中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质的必报资料各一式两份(需要增加份数的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的一般纳税人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应同时报送。

  二、国税发[2003]53号文中第三条第二款的备查资料是否在当期报送,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格式仍按闽国税流[1999]041号文附件三的表样执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统一按8开纸规格印制。各地应根据总局和省局规定的有关表样自行印制、发放使用。

  四、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第三条规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8月份征期开始一律按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在贯彻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