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73号 2008-08-1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税 屋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8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