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177号 2008-11-25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要按照要求抓紧自行印发申报表和报告表,指导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801号 2008-09-2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附件1-5.zip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