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9]1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8
摘要:有关征收企业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缴纳的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114号        2009-03-1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通知》(新政发[2008]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征收企业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缴纳的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