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07号 2009-04-1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省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1、《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豫税发[1994]103号) 2、《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010号) 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063号) 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32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